2018-11-26 来源:华纳网 责任编辑:王双双 人气:
核心提示:近日,北京市民政局、市经信委等八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办法》。

近日,北京市民政局、市经信委等八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办法》。

一、政策背景

2017年以来,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13号)等系列文件,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我局牵头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文化局、市教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局、市老龄办等十三个部门于2018年5月17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旨在加快推进北京市养老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益,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养老服务机构是养老服务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直接为养老对象提供养老服务(包括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所以养老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更为紧迫和重要。截止2018年8月,北京市建成运营的养老机构500多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500多家。

二、制定过程

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后,我们启动了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状况调研,全面了解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基本情况、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并委托北京信用协会完成调研报告。在广泛调研论证基础上,召集北京市养老机构负责人开会讨论《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办法(初稿)》,并完成初稿修订。同时,邀请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第三方机构代表对修订稿进行多次讨论和修订,在充分吸纳各方合理意见基础上,提请局法制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最终形成了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评价原则、管理职责、信息构成、信息记录、信息公开、异议处理、结果运用、黑名单及解除等17条。
(一)关于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权责。考虑到市、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监管权责不同,《办法》分别对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的信用信息管理职责做出了规定。
1.市民政局职责。主要有3个方面:(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使用工作,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系统,并实现与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2)根据履行职责和管理需要,制定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失信信息目录,并定期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同步向社会公开;(3)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状况统计分析、养老信用环境监测、信用协同监管等事务。在此,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日常事务工作,我们将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2.区民政局职责。各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养老机构失信信息的归集、录入等管理工作,并依据信用状况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二)关于信用信息构成及保存。
1.信息构成。养老服务机构诚信信息来源于四大方面:一是政府监管信息,包括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违反向行政机关书面承诺信息、检查评估信息、重大突发事件报告信息、欠缴税款、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二是行业评价信息,包括行业协会、第三方社会组织的评价信息。三是媒体评价信息,指被新闻媒体披露曝光并经核实的失信行为。四是市场反馈信息,包括老年人及家属、公民个人、内部员工等实名评价信息。
2.信息来源。因信息构成的不同,信息来源有所不同。一是政府监管信息,由市、区两级养老服务监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通过市信用平台归集使用。二是行业评价信息和媒体评价信息由市民政局组织调查核实和采集录入。行业评价信息来源于北京养老行业协会、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协会、北京市老龄产业协会、北京市标准化协会以及各区相关协会等;媒体评价信息来源于各大新闻媒体关于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方面问题曝光,经核查属实的失信信息。三是市场反馈信息,由区民政局组织调查核实和采集录入。
3.信息要素及保存时间。《办法》规定,每一条失信信息应包括信息相对人基本信息、信息种类、失信事实、信息来源、信息录入时间等。失信信息一旦被核实后,永久载入信用信息归集系统中该养老服务机构的诚信档案,并同步共享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关于信用信息归集程序。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程序:
1.信息记录。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失信信息进行如实记录,并对养老服务机构失信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告知养老服务机构。
2.异议处理。养老服务机构对失信信息记录没有异议的,直接载入该机构信用档案。
(1)异议的提出。养老服务机构对失信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养老服务机构对失信信息记录有异议,但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民政部门可不受理异议处理请求。
(2)异议的处理。民政部门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异议过程记录。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诉材料、民政部门对此异议处理结果及其他支持性文件应在信用信息归集系统中如实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3.信息公开。老服务机构失信信息通过北京民政局官方网站、行业协会网站实时同步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单位和居民公开查询。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系统所记载的失信信息,五年以内的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超过五年以上的,实行依申请公开查询。
(四)关于黑名单及解除。《办法》明确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失信行为直接进入信用黑名单的11种情形,分别为:(1)非法骗取套取政府财政资金的;(2)发生殴打、体罚等欺老虐老行为;(3)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4)出售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信息的;(5)养老机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内设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条款,被给予黄牌警示、中断执行协议、解除协议处理的;(6)未按操作规程或标准提供服务,引发亡人1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的;(7)擅自改变设施用途的;(8)因合同纠纷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不良社会舆论,经查确有不良行为的;(9)故意隐瞒不报安全责任事故;(10)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拒不整改;(11)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对于以上11种情形,取消相应时间段内获取政府补贴资格。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理结果:
一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主要有5种情形,分别是非法骗取套取政府财政资金的;发生殴打、体罚等欺老虐老行为;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出售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信息的;养老机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条款被解除协议处理的。对于这5种情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进入信用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不得担任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得在企业法人担任监事职务。
二是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对于养老机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条款被给予黄牌警示、解除协议处理的;未按操作规程或标准提供服务,引发亡人1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擅自改变设施用途;因合同纠纷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不良社会舆论,经查确有不良行为;故意隐瞒不报安全责任事故;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等6种情形,《办法》明确了救济途径,即可通过整改后解除诚信黑名单的条件:(1)提交相应整改材料,且经审定核实通过后的;(2)连续两年无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
内设定点医疗机构被给予黄牌警示、中断执行协议处理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应经整改验收,被取消黄牌警示、恢复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
(五)关于结果运用。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记录状况与政府补贴、购买服务主体资格相挂钩。
第一,对于连续一年以上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资金支持、优先纳入评优评先范围等奖励措施。
第二,对于失信信息记录较多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给予加大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等惩处措施。
第三,被列入黑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记录该机构失信信息时,还应当标明对该机构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民政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这主要为了起到失信联合惩戒效果,将失信行为落实到个人惩罚措施上,让养老服务机构法人和负责人高度重视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记录状况,提高失信预警能力,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六)鼓励社会使用信用记录。为推动形成良好的诚信养老氛围,《办法》鼓励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在选择养老服务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和使用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记录状况。鼓励行业协会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诚信评价,依据协会章程对失信会员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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